雜文:
希望廟里不再有屈死鬼
古人有一句俗話:“那個廟里沒有屈死鬼?!”說明了每個廟里面都會有屈死鬼。殊不知,不僅廟里面有屈死鬼,牢籠里面也是如此。近聞內蒙古十八年前的殺人死刑犯盡然也是屈死鬼!我們不禁要問:這“死刑犯”為什么要被認定是殺人犯?自己沒殺人為什么要承認自己是殺人兇手?究其原因不外乎詢刑逼供、屈打成招和辦案人員的功利主義。其根源可以歸結為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給權力者以無限的想象空間和無限的自由裁量權。這不僅反映了君子犯法不能與庶民同罪,而且給權力者提供了無限的自由裁量權,使權力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好惡作出主觀決斷,草菅人命,使權利尋租成為可能。舉一個小小的案例:何某二人合伙臨時租住房屋,為他人賭博提供場地,從中收取回扣。何某為了“安全”起見,雇傭社會無業青年做耳目放風,雇主承諾按月支付給一定酬勞。事發后,當場沒收十余萬元賭資,組織者和雇傭者作為共犯被關進看守所。兩年后才移交法院作出判決,雇主和雇工同樣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監外執行一年。期間,同一個縣內的另一個地方也出現同樣的案情,案發后,數十萬元賭資被沒收,組織賭博提供場地的“業主”及其放風耳目人員不到三天被全部釋放。這一反差十分明顯的判決結果實在讓人們百思不得其解。這就是中國現行的成文法中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給后一個案例的權力者和案件當事人帶來的好處,但對于前一個案例來說,卻顯得多么的不公!我們希望依法治國的號角吹得更響亮!希望借鑒并推行美國等發達國家實行的判例法,樹立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完善法制,建設完全意義的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