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昌麟非法占地建房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儲昌麟系靖州縣飛山管委會劉家院村2組村民,全家6口人。原住房在本組自然團內,在其父親名下,是一幢四排三間木結構房屋。該自然團幾乎沒有空地,且只有一條小路出來,小路的左右是兩口防火用的水塘。由于人口的增多,儲昌麟準備建房,但難以選擇建房地點。經過全家商定,最后選址在水塘外自家承包的稻田內(后查實是基本農田)。2013年初,其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破土動工新建房屋。5月,我局中心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時,其房屋已經建好一層,當即給儲昌麟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立案調查,但當事人極不配合,致使案件調查難以開展。多個輪回之后,還是沒有結果。11月,中心所將該案上交至局執法監察大隊,此時的房屋已經建成封頂,只尚未裝修住人。局執法監察大隊受理后派員開始調查,起初,儲昌麟也是不配合,經過查看了其原來的居住條件,并上門與其家人及本人溝通,儲昌麟配合辦案人員完成了案件調查。
問題評析:基本農田的劃定和農村村民建房的矛盾是當今農村建設無法逾越的一個障礙。我縣是個丘陵地區,耕地率較低,但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率很高,達到了83%。而隨著新農村建設進程的推進,原來住在山上的農民都往山下搬遷,山下的群眾由于人口的增長鋼性建房需求也達到了頂峰。就本案而言,儲昌麟可以拆除舊房建新房,但是其原材料無法運進老團寨,雖然可以肩挑背扛,但其建設成本將大大增加,且會影響其他群眾的生產生活,甚至是引發矛糾紛盾也難以預料。由于這些原因,儲昌麟選擇了交通較為便利且不影響他人的承包責任田建房。另一個方面是管理的缺失,記得老土地管理法確定的管理權限是轄區人民政府,那時農民建房占耕地是鄉鎮審核,縣政府批準。在日常管理中,鄉鎮把好了耕地保護前沿陣地,那時農民建房占用耕地極少。新法出臺后,雖然管理制度更嚴厲了,但管理和服務跟不上,鄉鎮管理脫節,主管部門的管理無法覆蓋全區,致使違法占地,特別是占用耕地逐年攀升。
辦案依據:儲昌麟未經批準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三款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以及我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予以處理。
辦案體會:人是可以經過交流和溝通達成共識的高級動物,只要公平公正,只要有理有據,只要方法對路,就能實現和諧、尊重、默契、體諒的目的。善于溝通,善于觀察,善于表達和善于分析是我們辦案人員必須具備的素質條件。
(彭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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