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宗案例責任在誰?
來源:作者:李立君時間:2013-05-04熱度:0次
某地發生這樣一宗案例:縣城所在地一農村村民王XX申請占同村村民張XX轉包荒地建住房,土地經村委會確認為本村村民張XX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并同意轉包。鎮國土所現場踏勘,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到縣國土資源局。因其提供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均已審核通過并簽字蓋章,故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人民政府批準了該戶申請。誰知沒過幾天,縣XX局舉報王XX建房占地不屬村集體土地,而是早已被縣XX局征收的國有土地,現XX局要求歸還該局被侵占土地。國土資源局土地監察大隊經調查確認王XX建房占地確屬XX局已征用國有土地,遂及時向王XX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但王XX置該通知于不顧,繼續搶建,以至當撤銷王XX批準的文件下發時該戶住房主體已竣工。
現在我們要探討的是造成這宗違法案例的責任在誰?
首先從審批環節來看,縣國土資源局是由鎮國土資源所上報;在王XX提供資料齊備、符合條件,城建局、村委會、鎮國土資源所、鎮人民政府均已審核通過并簽字蓋章的情況下批準其建房申請。符合上報審批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其次在鎮國土資源所現場踏勘環節。表面看來是國土所工作人員現場踏勘時沒有把王XX擬建房占地權屬弄清楚。但在這里不得不提的是,因為位于縣城所在地,該村大部分土地已被縣城建設所征用,有不少農戶村集體并未發給其土地經營權證。國土所工作人員現場踏勘時只能把村委會的認定意見作為主要依據。在這宗案例中,正是村委會在王XX與張XX的轉包合同和王XX申請建房審批表上的認定意見導致該宗國有土地被當作村集體土地報批。
該案例中,我們還明顯地看到村民張XX的欺詐行為。明明不是張XX承包的土地卻當作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王XX建房。從法律上來說,該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張XX在這一案例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同樣,王XX沒有搞清楚該宗地的真正合法權利人,就提供虛假資料,以欺騙的手段騙得國土資源局的批準。并且不顧執法監察大隊向其發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頂風作案,違法搶建。且不說王XX的行為是否屬有預謀地欺騙,單從其提供虛假資料、違法搶建這一事實來看,王XX就應負主要責任。
筆者認為,在這一案例中王XX應承擔所有責任,對該案的處理除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撤銷王XX建設用地批準外,還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以及《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在該案例中張XX與村委會應負一定責任卻不適用于《土地管理法》與《行政許可法》,只能由王XX援引其它法律進行追償。
(編輯:作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