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說
來源:作者:陳金鳳時間:2012-10-29熱度:0次
“六廉”說
陳金鳳
清廉和貪墨,是中國歷史上評判官吏的一個標準。古史稱:“治亂安危之所寄,誠在于貪廉之人一用—余之間耳。”
“廉吏”—詞,最早見于《周禮》之《天官冢宰•小宰》:“以聽官府之六計,幣群吏之治”。這里所說的“六計”,是指古人用來評判官吏是否清廉的六條原則,即善、能、敬、正、法、辯。“廉善”,是說為官要善于其事,公眾有譽辭;“廉能”,是說為官要有才藝,能任事,政令通行;“廉敬”,是說為官要不懈于位,盡職守責,恒自肅敬;“廉正”, 是說為官要行無傾斜,品行方正,己正而正人;“廉法”, 是說為官要依法而行,守法不失;“廉辯”, 是說為官要通古今,辯是非,無疑惑之事。“六廉”雖各有側重,但均以“廉”為本,都體現了“廉”的品端。簡言之,“六廉”對從政為官者提出三方面要求:
第一,廉于自身。即個人生活“志行修法”;衣食住行“自奉簡約”,“固守清儉”。如春秋時魯國上卿季孫行父歷三朝為相,家中卻無衣帛之妄,無食粟之馬,一生儉樸而無私蓄。漢代蕭何官至丞相,“買田宅必居窮辟處,為家不治恒屋”。三國時期的諸葛亮規定自已“不使內有余帛,外有贏財。”為蜀漢王朝鞠躬盡瘁,死而后已。
第二,廉于本職。居官不以權謀私,不貪污受賄,不循私妄法,為政寬惠。立于公堂,能與形形式式的丑惡現象作斗爭,不諛上虐下,如春秋楚莊王時的孫叔敖“官益大而心益小,祿已厚而慎不取”。宋卿樂喜“不以貪為寶”。東晉晉陵太守吳隱之“在郡清儉,妻自負薪”,遷任廣州刺史時,“清操愈厲,常食不過萊和干魚而已,退官歸舟之日,裝無余貨”,回家后“數畝小宅,籬垣仄陋,內外茅屋六間”。
第三,廉于社會。統治者掌握政權,必然要制定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行于社會。對于那些革奢務儉、節縮財政開支,去省浮費等利民政策措施,是“廉”的特性在社會上廣泛的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如漢宣帝時勃海太守龔道“見齊俗奢侈,好末枝,不田作,乃躬卒以儉約,勸民務農桑”。曹操時毛玠掌選官吏,“其典選舉,拔貞實,斥華偽”,選拔廉潔儉樸之士,引導天下人“以廉潔奉公”自勉。
歷史上的這些清官廉吏,盡管有其階級的局限,但他們清廉不貪、為人正值的官風是值得肯定的。歷史上的君主帝王用來評判官史是否“清廉”的六條原則,也是應該值得肯定的。不知何故,如今的“肅貪昌廉”與古人相比,無論在其內函上還是在其外嚴上,均有甚大差異。似平“倡廉”就是“肅貪”;不貪就是清廉。無形之中, 善、能、敬、正、法、辯都讓位其后,甚至很少提及。于是,身在其位不謀其政之輩;諛上虐下,倨私枉法之徒;是非不辯、處事不公之人,只要不涉及“貪”,就照樣是“廉”而身居要位。長此以往,我們的廉政建設又何能從廉于自身開始,到廉于本職,進而廉于社會呢?
(編輯:作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