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分會暫行管理辦法
來源:作者:作協時間:2011-11-22熱度:0次
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分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的發展,根據《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章程》,并結合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為協會團體會員,是經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批準,接受協會管理的分支機構。分會名稱統一為“……省國土資源作家協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條 分會應在協會確定的領域或行業內開展下列業務活動,促進省(區、市)內國土資源作家不斷提高文學創作水平: (一)協調和整合省(區、市)內國土資源系統及地勘局、煤田、冶金、有色、核工業、武警黃金部隊等國土資源行業系統的文學創作力量; (二)發現和培養該省(區、市)國土資源系統及地勘局、煤田、冶金、有色、核工業、武警黃金部隊等國土資源行業系統的作家,推薦其中優秀者加入協會。 (三)承辦協會活動及交辦的事項。 (四)組織開展文學培訓、作品研討會等各種形式的文學活動,提高會員及文學愛好者創作水平; (五)發展與省(區、市)內作家協會的友好往來; (六)向省(區、市)內外媒體推薦分會會員作家作品,向作協推薦各類評獎作品; (七)組織開展有益于協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八)向協會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為會員及省(區、市)內國土資源系統文學愛好者訂閱《大地文學》; 未經授權分會不得超出上述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得代為其他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 為了保證上述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分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會所在單位應為各省(區、市)廳、局級國土資源、地質勘查行業部門。 (二)須有支持文學的廳、局領導擔任分會領導。 (三)省(區、市)內的協會會員須達到一定數量。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有滿足分會工作需要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六)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資金支持。 第五條 分會負責人、辦公場所等發生變更,應當報送主管單位備案并簽署意見;分會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報送主管單位進行備案; 第六條 分會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3月底前向協會報送當年工作計劃。 第七條 分會開展文化采風、培訓交流、學術研討等業務活動,應當于活動結束后7日內向協會報送有關情況。 第八條 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應當通知協會,并于會議結束后向協會報送會議資料、會議紀要及會議總結。召開上述會議涉及更換分會負責人(包括分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應于會議召開前向協會提交更換申請、擬任分會負責人人選的名單、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報協會審查批準。 第九條 分會根據《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章程》范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指定規章制度。 第十條 分會所在單位及理事會可根據各省(區、市)具體情況,在省內國土資源部廳局、地勘行業部門間實行輪值。 第十一條 分會應當按照《中國國土資源作家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確定的領域或行業內開展業務活動、發展本級會員。分會發展會員不得收取會費。 第十二條 分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業務活動范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三條 協會每年對分會上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進行通報。 (編輯:作家網)